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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浊扬清践行法治的楷模 记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长江华

2015-07-06 08:19:00来源:法制日报作者:袁定波

  本报记者袁定波

  “1975年1月至1983年6月,江华在最高人民法院任期8年5个月。用江老自己的话总结是‘干了四件大事’。”近日,在最高人民法院西楼的一间办公室里,曾任江华秘书的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服务局局长张维对《法制日报》记者这样说。

  在张维的心目中,江华———这位最高人民法院第五任院长,是一位有着坚定信念、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大法官。

  顶着压力批判砸烂公检法

  1975年1月20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毛泽东提议,任命江华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2月4日,69岁的江华走马上任。

  “1969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干部近200人被下放到湖北沙洋农场劳动,只留下20个人,搞审判工作的就留了8个人。”张维至今记得,江华上任时人民法院是一个怎样的景况。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中,人民法院遭受了一场浩劫。

  “江老到最高人民法院后,标志着人民法院开始恢复全部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下放劳动的干部也陆续调回机关恢复了工作,审判权重新归还人民法院。”张维说。

  但是,“四人帮”的极左毒害和影响依然严重存在,人民法院系统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基层法院都存在着思想上、组织上和审判业务上的混乱局面。

  在调查了解“文化大革命”中人民法院遭受摧残破坏的情况后,江华认定,乱的祸根就在于“四人帮”宣扬和推行砸烂公检法这个口号和冲砸人民法院的行为。在全国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人座谈会上,他率先批判砸烂公检法的口号。

  张维回忆说,当时,“四人帮”还在台上,江老是顶着巨大的压力向“四人帮”发起了挑战。

  冲破禁区纠正冤假错案

  1978年7月,江华到黑龙江省视察法院工作。该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庭反映了一件争议很大的申诉案———刘殿清反革命案。刘殿清被判刑前是牡丹江市郊区革命委员会科技科负责人。自1969年1月至5月25日,刘殿清共写了5封匿名信,有3封是直接反对林彪、江青,批评“文化大革命”的。1972年12月,牡丹江市人民法院以攻击“文化大革命”的罪名,按现行反革命罪判处刘殿清15年有期徒刑。

  当时,江华阅卷后明确表示:刘殿清的信主流是反对林彪、“四人帮”的,原判按反革命定罪判刑应予平反。当年9月27日,牡丹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宣告刘殿清无罪。1978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市召开以复查纠正冤假错案为主要议题的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会上重点推出9个案例,其中包括刘殿清案,引起了与会人员的震动。

  同年11月2日,江华在讲话中指出:“复查工作现在有了禁区,冲破禁区不但要有唯物主义的精神,还要有革命的胆略。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

  “江老的这番话从根本上消除了法院干部思想上的禁锢,破除了迷信。会议最后作出了复查‘文化大革命’中判决的全部刑事案件,从中纠正冤假错案的决策。”张维说。

  “两案”审判任特别法庭庭长

  1981年1月25日上午9时,在审判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案的特别法庭上,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庭长江华宣读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10名主犯的判决书。

  1980年9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检察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的决定》,并任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兼任特别法庭庭长。同年11月20日,特别法庭在江华的直接领导下,严格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开始对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10名被告人进行公开审判。

  “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审理这起案件的难度很大。江老意识到,关键要让审判人员树立和把握正确的指导思想,即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司法理念。江老认为,只有认真听取公诉人的公诉发言、被害人的陈述、辩护人的辩护以及被告人的供述、辩护和最后陈述,才能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判断,从而有利于进行评议和最后作出公正的判决。”张维说。

  1981年1月22日,江华主持下的特别法庭评议认为,10名被告人的罪行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必须依法严惩;同时,综合考虑了“文化大革命”的特定历史背景和坚持少杀政策对未来几十年的历史影响,依法判处江青、张春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对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正如中央所给予的评价:“这次审判,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划清了刑事犯罪与政治错误的界限,是维护法制、加强法制建设的一次实践,取得了丰富经验,是依法办案的一个范例。”

  贯彻“两法”推动依法办事

  1979年通过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等7部重要法律。“刚开始贯彻‘两法’时的压力非常大。”张维回忆起曾经发生在江苏省南京市的一起刑事案件。

  一名差5天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杀了3个人。根据刑法关于犯罪的时候不满18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这名少年犯不应判处死刑。但由于这名少年犯杀人手段残忍,情节严重,激起了民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只差5天,判他死刑,以平民愤。”

  张维说:“江老坚决表示反对,他说差1天也不能杀。如果差5天可以例外,那么差6天、7天、10天怎么办?如果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杀了,刑法这一条就被破坏了,也就不算数了,这样还有什么法律的严肃性,刑法刚刚实施就不照办,谁还相信我们会依法办事?我们国家的法律又如何取信于民呢?”

  贯彻“两法”的核心就是依法办事。1980年至1983年,江华在离任之前始终为贯彻实施“两法”多方奔走。他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反复强调:“有法不依,等于无法;执法不严,实际上也等于无法。”

  在他的带领和推动下,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逐步走上了依法办案的健康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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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娜